(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新达微电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享泰鸿业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微电机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深圳市某微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微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微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结案,本院两次减半,实际收取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仁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