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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商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天博珍珠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易美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天博珍珠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易美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商初字第0097号原告张家港市天博珍珠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柏林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易美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百桥路。法定代表人薛永彬。原告张家港市天博珍珠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易美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天博珍珠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天博珍珠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天博珍珠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5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天博珍珠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