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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令荣与杜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荣,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张令荣。被执行人:杜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令荣与被执行人杜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薛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伟的银行账户上存款15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