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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诉保字第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4)鼓民诉保字第04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某,王某,崔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诉保字第045号申请人裴某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崔某被申请人王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裴某、王某与为防止被申请人崔某、王某某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崔某、王某某名下所有的4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裴某、王某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裴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崔某、王某某价值的4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担保人王某名下的坐落于本市某某室房产予以查封。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王某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沈永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