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中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永海与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海,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中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海,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初中文化,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二组七号,农民。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中民终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小口子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该村不断在更换村主任和村书记。2014年5月26日新上任的小口子村主任张永生和村书记刘海军承诺每季度从村委会办公经费中挤出500元钱来履行所欠张永海的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武中民终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忠堂审判员 马继军审判员 孙发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东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