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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行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与赵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椒行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郑岳华。被申请执行人赵超,1978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赵超卫生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作出台椒卫医罚(2013)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24日在椒江洪家街道洪家老洪162号从事诊疗活动的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袋装中草药一袋、罐装中草药41罐(已执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2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11月28日送达至被申请执行人,该决定现已生效。经公告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台椒卫医罚(2013)0061号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