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洼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盘锦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姜林军物权保护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洼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田家村。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21007015439。法定代表人梁玉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林军,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洼县田家镇田家村。申请执行人盘锦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林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盘锦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比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