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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长绅与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大窝铺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绅,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大窝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李长绅,男,57岁,汉族,农民。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大窝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国详,主任原告李长绅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大窝铺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