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催字第1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泊头市胜亚五金冲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泊头市胜亚五金冲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催字第11736号申请人泊头市胜亚五金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文庙镇大薛窝村。法定代表人刘英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秀,男,1984年1月4日出生。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票面金额125424元、出票人北京A**低压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同申请人、签发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庆 芬代理审判员 孙 国 荣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迎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