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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毛旭东与金永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旭东,金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320号申请人毛旭东,男。被执行人金永强,男。毛旭东与金永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韩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旭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永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永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毛旭东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金永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3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