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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吴某某,女,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谢某某,男,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庭外和好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