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杜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刑初字第003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为偿还欠款于2014年2月22日14时许,以请客吃饭为由将倪某带至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有意思”餐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倪某白色“三星”I9305手机骗走卖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18元。被告人杜某为偿还欠款于2014年2月23日18时许,以请客吃饭为由将周某等人约至东海县牛山街道贯庄村“广源楼”饭店,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周某“苹果”5S土豪金手机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76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庞某、李某的证言;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出具的东价证刑字(2014)05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杜某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倪叶宁人民币19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梦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