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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何衍忠与陈咏梅、杨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衍忠,陈咏梅,杨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何衍忠,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始兴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邓锋,男,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咏梅,女,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始兴县太平镇。被告:杨发军,男,汉族,现年40岁,住始兴县太平镇,系被告陈咏梅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衍忠诉被告陈咏梅、杨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衍忠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清偿完毕所借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衍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何衍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达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