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马俊萍与谈生连、林永全、第三人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萍,林永全,谈生连,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马俊萍,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浩,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俊辉,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无固定职业。被告林永全,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谈生连,女,汉族,1947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谈生玉,男,汉族,1956年5月15日生。第三人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启林,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萍与被告谈生连、林永全、第三人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萍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马俊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俊萍负担。审判员 罗 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福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