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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