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