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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9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17时左右,被告人钟某窜至瑞安市XX街道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爬窗入户,窃取被害人叶某的现金人民币1900余元、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铂金钻戒一枚、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银制手镯一对、翡翠挂件一个、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诺基亚手机、银手镯、铂金钻戒、翡翠挂件共价值人民币6477元。其中,被盗的铂金钻戒、翡翠挂件、诺基亚手机和银手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叶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手印鉴定书、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钻戒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认定通知、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444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