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李成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李成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路同益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368957-4。法定代表人:区庚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洪光,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英,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代理人:李云松,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成英(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55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五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6月2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李成英支付人民币2600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古镇支行,开户名:李成英,银行账号:62×××37)。双方全部劳动争议就此了结,相互之间不再予以追究。二、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若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李成英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审判决及尚欠的工资1100元。三、李成英必须对此调解协议进行保密。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成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山市开元灯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李勇源审判员 杨剑心审判员 钟平春二〇一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