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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朱新兰与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兰,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兰,女,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管店镇管店村。机构代码:77737498-4。法定代表人:章正平,天元公司董事长。朱新兰与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在明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安全保证金3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天元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在明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保证金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程 峰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