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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慧臣与黄振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臣,黄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周慧臣。被执行人黄振。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林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