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马边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阿牛某某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牛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马边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牛某某,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马边彝族自治县。2014年1月9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马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牛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阿牛某某在本县荣丁镇后池村兴隆组“铁厂坡”(小地名)自己的自留山林地锄草栽种土豆,在对该自留地地表上的杂草进行焚烧处理时,不慎引发林地火灾。经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鉴定:火灾现场面积为7.83公顷(117.5亩),林地类型灌木林,树种为柳杉,林地覆盖率60%以上。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阿牛某某对被烧林地补栽了树苗,并管理了两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阿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现场照片、马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鉴定报告书、证人赵某某、张某某、阿某、朱某某、罗某某、喻某某、吉朵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牛某某在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7.83公顷(117.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牛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阿牛某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扑火,补栽了树苗,并管理了二年,情节较轻,同时社区组织愿意接受其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改造。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阿牛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牛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诗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