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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长汀县禾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长汀县禾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修华,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启炜,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生,。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长汀县禾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曾秀好,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长汀县禾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汀县禾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汀新丰支行存款。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汀县禾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汀新丰支行的存款。申请保全费人民币2819元,由申请人晋江(长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邹洪汀审判员  童子勇审判员  张秋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