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世崇、缪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世崇,缪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636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瑞珍,男,信用社职员,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朱铠辉,男,信用社职员,住福鼎市。被告潘世崇,男,住福鼎市。被告缪兰英,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世崇、缪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自愿主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收取1650元,由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开建人民陪审员 谢道情人民陪审员 林型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婷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