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人寿财险阜阳支公司与张玉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张玉均,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庄国余,汤纪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0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吕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均,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云龙,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598号。法定代表人:张允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国余,男,1977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纪勇,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安徽省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贾 继 华审 判 员 孙 荣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婉璐(代)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