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知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85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生,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八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永均,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八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献武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梁丽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