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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4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廷婷,张朝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朝钢,张国语,杨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4063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张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朝钢,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国语,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杨朝钢。被告杨廷婷,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杨朝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