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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北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梅与被告冯达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决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黄某,女。被告冯某,男。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东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温秋平担任记录。原告黄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为离异,2013年4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22日双方到贵港市港北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有小孩。由于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爱好、志趣不一,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遂于2014年5月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存款36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约1800元)、电动车一辆(价值约2780元)、海尔冰箱一台(价值约1699元)全部归被告冯某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东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