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永利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利,男,1973年出生。1992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4年8月23日脱逃。1996年5月25日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8月19日脱逃。1998年6月30日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18日因盗窃、诈骗被牡丹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利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清梅出庭支持公诉,吴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永利在牡丹江市东安区金舒阁快捷宾馆2楼217客房内,趁被害人李XX熟睡之机,盗走李XX的貂皮上衣一件(价值2800元)以及中兴牌U809型手机一部(价值120元)。案发后,所盗赃物经依法追缴已返还给被害人。2014年1月21日,吴永利在牡丹江市西安区解放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永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赃物照片,吴永利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证明,被害人李XX的陈述笔录,吴永利的供述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吴永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吴永利曾因犯罪多次被科刑,但其不思悔改,且2007年1月15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后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吴永利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永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含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