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民终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因与被上诉人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周民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田燕,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辉,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又名陈连军,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沈丘县纸店镇。法定代表人卢永正,经理。上诉人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因与被上诉人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的委托代理人杨奎,被上诉人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卢永正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一、2011年7月19日,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玉米“一埯多株”超高产栽培模式推广许可协议,由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定金10万元多株玉米专用产品定金,并完成4000亩推广面积,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每满100亩提供一台“一埯多株”专用播种机。该协议同时约定所有附件和其他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刘峰辉、陈伟共同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卢永正预付2012年“一埯多株”货款定金玖万贰仟肆佰伍拾元整(92450元)。后双方未能履行该协议,改由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货物。2012年3月8日,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卢永正给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陈伟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陈伟德农958玉米种壹仟袋×6600粒、多珠宝1号壹仟袋。双方结算时,因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货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遂引起纠纷。诉讼中,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交一份只有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印章,而没有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加盖印章或签名的价格表,称是双方协议的附件。该价格表有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的规格和价格:德农958为6600粒/袋、66元;多珠宝1号为1Kg/袋、35元。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价格评估后,法院委托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争议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进行价格评估,并在庭审时,派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2013年7月25日,该公司给出德农郑单958(6600粒)市场批发价为28元/袋;多珠宝1号(1千克)市场批发价为2元/袋。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鉴定费3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将合同定金92450元,转化为货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尊重。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提交的“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没有加盖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印章或签字,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该价格表不能作为双方协议的附件,价格表中的德农958以及多珠宝价格对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约束力,所销售的德农958玉米种以及多珠宝1号微肥是否为专利技术的配套产品,亦没有证据证明,应视为一般种子和肥料。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法定价格评定机构,其依据价格鉴定程序和原则,并根据当地市场行情,所作出的德农958以及多珠宝价格结论,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虽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其证据不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故应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即德农958玉米种为28元/袋、1000袋为28000元;多珠宝1号(1千克)为2元/袋、1000袋为2000元,总计为30000元,也就是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接受的货物价款为30000元,扣除该款,余额62450元,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予退还。刘峰辉、陈伟称其为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销售人员,但其对负责区域的债权、债务承担和享有分配具体、分工明确,且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持有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此能够说明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知道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内部债权、债务的约定,故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刘峰辉、陈伟承担返还货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及货款利息,故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主张货款利息,应自本次诉讼立案次日即2013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给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款624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刘峰辉、陈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3元,由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713元,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1400元。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依据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是错误的,该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缺少合法依据,价格评估鉴定中的基准价格和基准日明显错误,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三分电话咨询不能对抗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交的三张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发票,在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且在庭审已经查明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再以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为由予以认定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认为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是否为专利产品不能认定是错误的,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种植专业销售单位,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本身就是专利产品的名称,不仅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能够证明,相关的专利证书也能证明,原审法院既然认定双方的合同约定,却又否认双方交易的产品,缺少相应的依据;刘峰辉和陈伟是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销售人员,其销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于支取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外应当由单位承担,并不因内部的规定而改变,原审判决刘峰辉和陈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认为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价格明确,且向周边县市三级种业公司收集的销售价格与本案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完全相符,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的货款与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货物价值基本相当,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答辩称,根据本案中的相关证据中体现的价格均能相互印证,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真实有效,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出具的价格表是虚假的,销售发票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刘峰辉和陈伟虽然名以上是销售人员,但是根据刘峰辉和陈伟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可以看出他们实际上是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的价格问题,本案涉及的合同主要包括玉米“一埯多株”超高产栽培模式推广许可协议和附件“玉米“一埯多株”超高产栽培模式推广许可协议”(2011-2012年度),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分别为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并无争议;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份“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并认为是合同的另一份附件,由于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合同及附件,除“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的附件为原件外,其余的均是复印件,“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也只有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印章,而没有沈丘县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加盖印章或签名,且“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也没有与合同正本和其他附件连续编写页码,这并不足以认定该“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是合同的一部分;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合同及附件为原件,且为连续页码,并没有“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的附件,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又对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予以否认,因此,该“一埯多株”专用产品销售价格表并不足以成为认定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价格的依据。由于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的价格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又对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的价格存在争议,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原审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的价格进行鉴定,更有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接受委托之后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有关材料和价格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材料,综合得出价格鉴定结论,虽然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对鉴定所依据的三份电话咨询存在质疑,对鉴定的基准日也存在质疑,对鉴定结论认定的价格也存在质疑,并提供了三份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发票,但是由于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且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据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认定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的价格,并无不当。虽然在双方签订的玉米“一埯多株”超高产栽培模式推广许可协议中有专利号的记载,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也提供了相应的发明专利证书,但是不管是协议上的记载,还是发明专利证书均是对“一埯多株玉米种植方法”的专利证明,并不足以成为玉米种子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的专利证明,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认为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属于专利产品,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定德农958和多珠宝1号不属于专利产品,并无不当。根据陈伟与刘峰辉2011年8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对负责区域的债权债务承担和差额债务的平均分担,均有明确的确定,且刘峰辉与陈伟的合作协议是由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说明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知道刘峰辉和陈伟之间的合作约定,刘峰辉和陈伟作为收取沈丘县双盈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的实际收取人员,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刘峰辉和陈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的上诉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界首市双赢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峰辉、陈伟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张子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