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古丽尼沙y沙力木与夏得顺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市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古某某,女,1973年出生,维吾尔族,无业,住和田市洛浦县加依铁然克居民区。被告夏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和田市和墨路338号地质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 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