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关于彭一波与黄国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一波,黄国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彭一波。委托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一波诉被告黄国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一波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一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彭一波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