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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友民与被执行人封增礼、翟小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友民,封增礼,翟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闫友民,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封增礼,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被执行人翟小兵,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友民与被执行人封增礼、翟小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耀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友民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封增礼、翟小兵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友民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3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11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封增礼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友民租车款6000元,受理费63元,执行费50元,剩余1000元申请执行人闫友民自愿放弃执行,全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法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