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2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金代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金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2554号罪犯杨金代,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平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刑期至2018年3月2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0)广减字第1322号、(2012)成刑执字第44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金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金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