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孔庆善与中山市至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善,中山市至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原告:孔庆善,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高健洪、杨凤娜,均系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至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江滨东路5号碧海名苑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萧干星。委托代理人:鲁宏,中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善诉被告中山市至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善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为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孔庆善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雅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