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修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阳明,乳名周老三),农民。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文县看守所。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字(2014)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永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与陶林、王仲才(另案)、小海儿共谋盗窃后,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窜到修文县龙场镇白修线(以下简称白修线)马口村K8-935段,将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S(4)标段项目部堆放在施工现场的35套价值175元的扣件和200公斤价值760元的钢管盗走,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935元。后销赃给白云区大坝一废旧物资店,获赃款500多元,用于购买海洛因共同吸食。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与郑绍林(在逃)和郑绍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共谋晚上到白修线马口段一桥洞处盗窃扣件,同日晚23时许,郑绍林与郑绍星再次来到被告人周某家商量,约定由郑绍林与郑绍星二人去盗,被告人周某负责找车拖盗得的扣件去销赃。按分工郑绍林与郑绍星窜到白修线马口路段桥下,将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白云至修文道路改扩建工程S(4)标段项目部价值1000元的200套扣件盗走,藏于附近山上。次日早上,被告人周某与郑绍林、郑绍星开借来的三轮车将所盗扣件拖到白云区销赃,获赃款600余元,用于购买海洛因共同吸食。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与郑绍林和郑绍星驾驶三轮车窜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白修线K2+120M处,将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白修二标项目经理部用于过水涵洞建设的2块价值672元的钢模板盗走。拖到金阳销赃,获赃款400余元,用于购买海洛因共同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包飞、朱某、郑绍星等的证词;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来源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有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价值260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为吸毒而盗窃,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目的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