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冯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田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田某在邮政银行安阳县灯塔路支行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