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宋荣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荣所,王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639号申请人宋荣所,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菊芳,女,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11)铜官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菊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菊芳的财产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