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姜露与肖淑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露,肖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姜露,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肖淑华,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露与被执行人肖淑华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