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许友贵与芜湖恒信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174号芜湖恒信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许友贵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芜劳人仲第00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晔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