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束道奇、汪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束道奇,汪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1309号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被告:束道奇,男,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被告汪丽,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束道奇、汪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登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