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明良申请强制执行李立文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良,李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姚明良,男,1957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执行人:李立文,男,1964年5月7日出生,50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舒民二初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立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立文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