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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林新忠与钟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忠,钟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林新忠,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钟福连,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林新忠申请执行钟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福连应履行归还借款xxx元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钟福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014年5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钟福连欠申请执行人林新忠借款xxx元,定于2014年8月1日付清,本案逾期债务利息及林新忠垫付的案件受理费xx元,申请执行人林新忠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xx元,由被执行人钟福连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曲法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丽芳审判员  邓本东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