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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马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马xx,女,回族,现年三十岁,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娘家)。被告马xx,男,回族,现年三十二岁,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xx诉称,我与被告马xx于2011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马xx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好好坐家,尤其喝酒后耍酒疯。2013年1月31日被告马xx因琐事将我毒打一顿,现我请求判决我与被告马xx离婚。被告马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4日原告马xx与被告马xx由双方父母包办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马xx,现年两岁,现与原告马xx一同生活。被告马xx不好好顾家,常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马xx。2013年1月31日,被告马xx因要求分割原告马xx娘家财产,原告母亲不同意,遂将原告马xx毒打一顿,原告马xx回娘家居住至3月份经别人调解和好,和好后被告马xx不思悔改,6月份双方又因琐事吵架后原告马xx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马xx离婚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由父母包办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马xx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xx与被告马xx离婚;二、女孩马xx由原告马xx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马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桂莲审 判 员  沙玉忠人民陪审员  马成福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有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