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文章与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章,王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文 章 与 王 玉 芳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杨文章,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日,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王玉芳,女,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章诉被告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玉芳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