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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胡光林与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林,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胡光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宇,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473号。法定代表人陈灵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胡光林与重庆恒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林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光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光林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