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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震、郑贻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震,郑贻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田县承担街道解放路192号B座。法定代表人:陈立云,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震,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郑贻楼,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古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李震在中国农业银行古田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震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震在中国农业银行古田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光义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代理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游顺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