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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单井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单井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号14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井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兴东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王祥亨,董事长。上诉人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井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辖初字第0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作为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尊重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本案应为买卖合同,而非定作合同纠纷。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单井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供了其与上诉人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送货单》等证据,上述协议对模具概况、适用图纸、基本要求、产品标准、应包括的部件、安装服务、保密、价格等均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从协议的内容上来看,符合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定作法律关系的起诉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茵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谢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