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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安庆市同新冷轧拉丝厂与胡荣君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同新冷轧拉丝厂,胡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154-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同新冷轧拉丝厂,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负责人:XX,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胡荣君,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荣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2500元。现因执行中扣划存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荣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龙山分理处的账户存款2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拥军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