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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麻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琼、陆永慧(会)、陆永智、陆永海申请执行张福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琼,陆永慧,陆永智,陆永海,张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陆琼,女,壮族,麻栗坡县人。申请执行人陆永慧(会),女,壮族,麻栗坡县人。申请执行人陆永智,男,壮族,麻栗坡县人。申请执行人陆永海,男,壮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张福德,男,汉族,麻栗坡县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麻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张福德赔偿申请执行人陆琼、陆永慧(会)、陆永智、陆永海各项损失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万元的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麻执字第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元军审判员  沈文志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