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陈金育与林良斗、林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育,林良斗,林全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陈金育,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林良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林全安,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原告陈金育与被告林良斗、林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