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刑初字��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2014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小型轿车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工人西路与台州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血样)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2.00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潘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匡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